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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3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候選人之登記及推薦事宜。 臺灣高等檢察署彙整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依前項函送之名冊後,公告候選人自行登記或由檢察總長、檢察長徵詢署內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意願後推薦之期間,受理候選人自行登記或推薦,經審查其資格後,將自行登記或推薦之候選人名單函報法務部,由部長從中推舉三名檢察官代表候選人,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二名檢察官代表候選人,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任期屆滿前函送法務部。 前項登記或受推薦之候選人未達三人時,臺灣高等檢察署應再函請登記或推薦。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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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官遴選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經核派為實…第4條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全體檢察官應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之方式票選檢察官代表。第5條臺灣高等檢察署應依據法務部函送之檢察官代表候選人名冊、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函送之現有檢察官…第6條檢察官代表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四項之遞補人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一、退休、資遣…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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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