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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 第7條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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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官遴選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經核派為實…
第3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
第4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全體檢察官應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之方式票選檢察官代表。
第5條
臺灣高等檢察署應依據法務部函送之檢察官代表候選人名冊、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函送之現有檢察官…
第6條
檢察官代表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四項之遞補人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一、退休、資遣…
← 第6條
看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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