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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3條

審查委員審查個案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受審查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二、與受審查人有合夥、僱傭關係或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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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