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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4條

律師轉任法官,依下列方式之一遴選: 一、自行申請。 二、司法院公開甄試。 三、司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 前項資深優良律師,係指曾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 業領域有具體貢獻者。 依第一項各款申請轉任者,司法院得於確有需要時,配合法院業務按其專 業分組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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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