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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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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轉任為法官者,年齡應未滿五十五歲…第3條審查委員審查個案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與受審查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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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