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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 第1條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條
第三項、
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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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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