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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優先錄用退除役官兵實施辦法
› 第3條
各機關優先錄用退除役官兵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各機關新進人員如左: 一、因增設單位或擴充編制所需增加之新進員工。 二、因業務需要於編制外定額長期聘僱之新進員工。 三、因依法令退休、退職、撤職、免職或其他經予解除職務後出缺,而需褫補之新進員工。 四、對退除役官兵適應工作類別,如學校職員、安全人員、督察、稽查、倉庫管理員、警衛及其他適宜之工作,應儘先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遴介適當退除役官兵安置之。 五、錄用新進人員之退除役官兵,在體能適應時,年齡得予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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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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