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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第11條

舉辦國際會議應切合國際禮儀,提昇國家形象,並應特別注意左列事項: 一、各國參加會議人員之交通及食宿問題。 二、會議程序及節目之安排。 三、會議主辦及協助人員之遴派。 四、安全問題。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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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