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 第9條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第9條

各機關主動爭取或應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要求,在我國舉辦國際會議,應就舉辦會議之條件及政治等問題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決定,必要時並應報院核定,方得對外接洽或作正式承諾。 民間團體舉辦前項會議,應由主辦團體提出詳細計畫送由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就其舉辦會議之條件及有關政治事項共同審核決定並配合協助。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