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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 第12條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第12條
為便於舉辦國際會議,各機關之配合措施如左: 一、外交部及內政部配合辦理有關來華與會人員入境簽證及入出境事宜。 二、治安機關配合辦理會議參加人員安全事項。 三、地方警察機關配合辦理有關維持會場秩序及交通安全事項。 四、觀光事業機關配合辦理參加會議人員之觀光活動事項。 五、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會議其他有關支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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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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