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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第8條

為增進各國人民對我國之友誼與瞭解及提高我國國際地位起見,各機關應在可能範圍內儘量爭取國際會議在我國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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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