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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 第3條

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師級醫事職務之配置比率如下: 一、教育部所屬大學或學院附設醫院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榮民總醫院: (一)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合計,師(一)級人員之員額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師(三)級人員之員額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二)其他師級醫事人員合計,師(一)級人員之員額不得高於百分之十,師(三)級人員之員額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二、教育部所屬大學或學院附設醫院各分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榮民總醫院分院、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院: (一)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合計,師(一)級人員之員額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師(三)級人員之員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師級醫事人員合計,師(一)級人員之員額不得高於百分之五,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師(二)級人員之員額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均為師(三)級。 三、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中醫醫院、各區衛生所(健康中心)、各縣(市)立醫院、防治所及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一)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合計,師(一)級人員之員額不得高於百分之六,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師(三)級人員之員額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但各衛生所(健康中心)及各縣(市)防治所,不置師(一)級人員,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二)其他師級醫事人員合計,師(二)級人員之員額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其餘均為師(三)級;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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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準則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適用本條例之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級別…第4條各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應適用本條例之師級醫事職務,其級別配置基準如下:一、主管職務(護理長、護…第5條政府機關得適用本條例之師級醫事職務,職務列等為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者,列師(一)級;職務列等為薦…第6條本準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之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不符本準則規定者,應於下次修正其組織法規或…第7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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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