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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 第4條

各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應適用本條例之師級醫事職務,其級別配置基準如下: 一、主管職務(護理長、護士長、護理主任除外),列師(二)級。 二、前款以外之領有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證書之師級醫事人員合計,每滿三人得列師(二)級一人;其餘人員均列師(三)級。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師級醫事人員合計,每滿七人得列師(二)級一人;其餘人員均列師(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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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