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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 第6條

本準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之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不符本準則規定者,應於下次修正其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時修正之;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由各機關敘明理由,報經核定機關函請銓敘部同意延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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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