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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復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就本機關高級職員中具 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者派兼之。 復審會置委員四人至十四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 士、學者、專家聘、派兼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 於二分之一。委員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 復審會所需辦事人員,由機關首長就訴願審議委員會人員派兼之。但亦得 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者派兼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 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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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