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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復審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除由機關首長署名蓋印外,並應列入復審 會主任委員及參與決定之委員姓名;委員有不同意見者,並得載明其意見 。查詢催辦之文件,得以復審會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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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