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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復審會人員如與復審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或與復審案 件有利害關係者,對於復審案件之處理,應行迴避。 復審會人員與復審案件有無利害關係,由主任委員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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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