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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辦法
› 第14條
各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考試院核准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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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公務員試用期滿,應填具成績審查表,依前項程序送會審查。
第7條
公務員考績,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規定,填表送會登記或核定之。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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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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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任用審查表,成績審查表、考績表及報請登記表冊填載錯漏或證件不齊者,應由省政府飭知原送機關補正…
第11條
審查委員會辦理銓敘事項,經銓敘部認為不合格,應再審查報部。
第12條
審查委員會得酌用秘書、科長、辦事員分股辦事,其人選就省政府或各廳職員中調充不另支薪。
第13條
審查委員會辦事細則,由省政府自行制定,報銓敘部備案。
←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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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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