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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辦法 第4條

公務員所繳證件於審查後,由審查委員會加蓋驗訖印記,發還原送機關轉 發。但未經採用或不合格者,毋須蓋印。 前項印記由省政府自行刊用,但須將印模咨送銓敘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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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