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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辦法 第2條

審查委員會委員定為七人至九人,由省政府委員、秘書長、廳長、高等法 院院、審計處處長組織之。以省政府主席或秘書長為主席,主席因故缺席 時,得委託其他委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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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