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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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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