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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16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及稽徵機關為執行本辦法規定之稅款解繳作業需要,得由其行政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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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