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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 第11條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11條
稽徵機關應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編造收入清單,國稅稽徵機關每星期一次;地方稅稽徵機關在直轄市每星期二次,各縣市每星期一次,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分別辦理轉正或悉數解繳各該級公庫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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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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