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 第12條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12條

稽徵機關應按時收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並轉出繳款書檔案,據以辦理銷號作業。 稽徵機關發現前項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檔案無法正常銷號者,應查明實情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