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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 第12條

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設立之學校,其校地面積未達本標準修正施行 後最低標準者,得依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原有之校地、規模繼續招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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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