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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 第6條

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 公頃。 (二) 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之校地面積。 (三) 農業職業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四)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職業學校規程及各類職業學校設備標準之規定辦 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台幣五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四、師資:各科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依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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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