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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 第7條

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 (二) 農業專科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 (一) 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 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 新設學校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平方公 尺以上,並於核准立案之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 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 學校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依下列不同類型,按每名學生所需 校舍樓地板面積標準計算之: ┌───────┬──────────────────────┐ │類 型│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 ├───────┼──────────────────────┤ │商業類 │ │ │護理類 │ 10 │ │語言類 │ │ ├───────┼──────────────────────┤ │醫技類 │ │ │藥學類 │ │ │家政類 │ 12 │ │藝術類 │ │ │體育類 │ │ ├───────┼──────────────────────┤ │工業類 │ │ │農業類 │ 14 │ │海事類 │ │ └───────┴──────────────────────┘ 三、設備: (一) 應針對各類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種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 之教學及輔助設備、圖書、儀器標本及模型等;並應設立實習場所 及各項設施 (如實習工廠、實習商店等) ,最低限度足供當年教學 之用。 (二) 應設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 四、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具募款能力。 (二)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台幣一億元,存入銀行專戶。 五、師資:各科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依教 育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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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