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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 第4條

私立國民中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生人數在二百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 三千三百六十平方公尺。 (二) 學生人數逾二百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三點五 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 依國民中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 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六班以下為新台幣七 百二十萬元,七班至十二班為新台幣一千四百四十萬元,十三班至 十八班為新台幣二千一百六十萬元,十九班以上為新台幣三千萬元 。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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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