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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第4條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六十日(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為原則)。 二、寒假:二十一日(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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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