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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第8條

各級學校得依下列規定,調整第四條所定之假期起訖日期: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並經校內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學校特殊需要: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事先報本部同意。 2.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事先報本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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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