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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 第10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聘任
各該主管機關為調整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種類、項目,或因培訓實際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得辦理專任運動教練之遷調作業,並由校長聘任;其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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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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