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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 第6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聘任
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分初聘及續聘,其聘期均為一年,於學年度中初聘者,以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聘任程序,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 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規定實施績效評量之當學年度,於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議決服務成績不通過,並送審委會審議不予續聘及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前,學校應暫時繼續聘任。 各級學校應於完成專任運動教練遴聘作業後七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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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
專任運動教練在考核年度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以上者,不得考…
第40條
私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三項、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
「聘任」的其他條文
第3條
各級學校為辦理專任運動教練之遴聘、成績考核、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應設教練評審委員會(以…
第4條
專科以上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遴選,由各校所設之審委會自行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遴…
第5條
學校自行辦理專任運動教練遴選者,其審委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擬訂遴選所需專任運動教練級別、…
第7條
具較高級別專任運動教練證之專任運動教練,得參加較低級別專任運動教練之遴選;獲聘時,其敘薪,應…
第8條
因培訓運動種類、項目調整或選手來源不足無法成隊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對仍願繼續任…
第9條
專任運動教練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事由者,應經審委會審議通過,…
第10條
各該主管機關為調整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種類、項目,或因培訓實際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
第11條
各級學校因校際合作、訓練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專任運動教練,並於一校專任。各級學校…
第12條
專任運動教練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正當事由,並經學校同意者,得終止聘約。專任運動教練於聘約期滿…
← 第5條
看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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