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 第2條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運動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且其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職業運動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營事業:指符合下列各目之一之事業: (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 (三)政府與前二目公營事業或前二目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