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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第4條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符合前條第二項公告得投資之職業運動事業,並擬向本部申請獎勵者,應先擬具投資計畫,就下列各項加以評估: 一、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目的。 二、所營事業。 三、資本組成、投資金額及資金來源。 四、投資效益(包括技術、財務及市場可行性)分析。 五、風險分析。 六、分年進度。 七、經營管理分析。 各級政府所提前項投資計畫,應於其預算經立法院或地方議會同意後,送本部備查。 公營事業所提投資計畫及其預算,應經其主管機關同意,並於該計畫所需預算經立法院或地方議會同意後,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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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職業運動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且其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職業運動業…第3條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配合國家體育政策、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投資職業運動事業者,得向…第5條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並依前條將投資計畫送本部備查者,得填具獎勵申請書,檢附下…第6條本辦法獎勵項目及內容如下:一、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二、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三、發給獎金。四…第7條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申請投資獎勵,以本部依第三條所為公告當年度及後三年之投資案為限;同一投資案…第8條本部為審查第五條申請案,得邀集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組成小組進行審查,其審查基準如下:一、職業運…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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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