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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第7條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申請投資獎勵,以本部依第三條所為公告當年度及後三年之投資案為限;同一投資案於同一公告週期內,不得重複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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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