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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第5條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並依前條將投資計畫送本部備查者,得填具獎勵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獎勵者之基本資料、證明文件及投資證明。 二、職業運動事業之章程、公司登記資料及投資案相關董、監事會紀錄及其他會議資料。 三、職業運動事業自投資時起,至提出申請年度前之各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及申請年度截至公告日前之各季季報或半年財務報表。 四、職業運動事業近年營運狀況,包括營運計畫書、重要之活動紀錄、運動表現紀錄、教練與選手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其他有關獎勵評選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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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