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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3條

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項目如下: 一、審判績效評比 (一)折服率及上訴、抗告維持率。 (二)非常上訴撤銷件數。 (三)調解或和解之成立件數及比率。 (四)遲延案件處理成效。 (五)法官平均未結件數。 (六)其他有關審判事務之成效。 二、行政績效評比 (一)執行重要行政政策成效。 (二)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推行成效。 三、綜合評比 團體績效評比分數,審判績效評比占百分之五十,行政績效評比占百分之四十,綜合評比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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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