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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6條

司法院相關廳處應就各級法院函報之績效報告或相關資料進行初評後,送交司法院人事處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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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