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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7條

司法院應召開團體績效評比會議,就各級法院團體績效進行討論後評定成績。 前項成績經司法院核定後,應予公開,並作為一、二審法院院長職務評定之參考。 第一項會議由司法院秘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司法院副秘書長、相關廳處長及主席指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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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