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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5條

各級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之期限內,按評比項目製作績效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提交司法院進行評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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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