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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第3條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輪船及大眾捷運系統等 費,各依定價核實徵收。 如因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前報經各該機關長官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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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