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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第4條

住宿費、膳雜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徵收之。但出差地點距機關所在地 未達十五公里或執行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按每日膳雜費標準二分之一徵收 ;達十五公里以上或執行時間四小時以上者,按每日膳雜費標準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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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