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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第6條

調查證據,由承辦書記官事先依據繫屬事件出外調查人數及調查地址之遠 近、交通狀況、所需時日等,從實計算旅費數額,通知 (格式比照法院財 務收支處理規則所附民事案款通知之規定) 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期日前,向 行政法院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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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法院人員出外調查證據及送達文書之交通住宿膳雜費用,均按本標準徵收。第3條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輪船及大眾捷運系統等費,各依定價核實徵收。如因緊…第4條住宿費、膳雜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徵收之。但出差地點距機關所在地未達十五公里或執行時間未達四…第5條隨同前往調查證據之專業人員,其交通住宿膳雜費,比照前二條標準徵收。第7條執達員送達文書徵收旅費,應依前條之規定,就案由、應受送達人、送達地點、交通住宿膳雜費、計算方…第8條應退還當事人繳納之差旅費,由承辦人員通知會計室發還,副本抄送當事人。第9條本標準有關收支程序,除照本標準規定外,並比照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規則之規定辦理。第10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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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