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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 第7條
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第7條
執達員送達文書徵收旅費,應依前條之規定,就案由、應受送達人、送達 地點、交通住宿膳雜費、計算方法、徵收費別及應徵旅費總額時,填具送 達文書旅費徵收單 (附格式) 一式三份,經由書記官轉陳主辦法官核准後 ,始得執行,執行完畢,以一份存查,一份交繳納人收執,一份連同送達 證書,送交書記官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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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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