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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77條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 三 章 避難逃生設備 › 第 三 節 緊急照明設備
緊急照明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但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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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照明設備」的其他條文

第175條緊急照明燈之構造,依下列規定設置:一、白熾燈為雙重繞燈絲燈泡,其燈座為瓷製或與瓷質同等以上之…第176條緊急照明設備除內置蓄電池式外,其配線依下列規定:一、照明器具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第178條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使用低照度測定用光電管照度計測得之值,在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第179條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一、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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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