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179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79條

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一、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 二、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三、集合住宅之居室。 四、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 五、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六、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
AI 白話解釋
← 第178條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第18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