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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32條

射水設備設置之位置及數量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置個數在二支以上,且設於距防護對象外圍四十公尺以內,能自任何方向對儲槽放射之位置。 二、依儲槽之表面積,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設置一具射水設備。但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但書規定設置隔熱措施者,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設置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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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