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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223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23條
乾粉滅火設備準用
第九十八條
至
第一百十一條
規定。但於防護區域內或防護對象係為儲存、處理之公共危險物品,依
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三項表列滅火藥劑之係數乘以
第九十九條
所算出之量。
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三項未表列之公共危險物品或係數,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設計係數值核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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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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