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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18條

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放出口、放射量、配管、試壓、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泡沫原液儲存量、濃度及泡沫原液槽設置規定,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之規定。 儲槽用之泡沫放出口,依第二百十三條之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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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