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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33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3條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 一 章 滅火設備 › 第 一 節 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設備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繼續維持二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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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配管、試壓及緊急電源,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
第45條
自動撒水設備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其測試方法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但密閉乾式管系應併行空氣壓試…
第209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第一種消防栓。二、配管、試壓、室內消防栓箱、有效水量…
「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設備」的其他條文
第31條
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第32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配管、配件及屋頂水箱,依下列規定設置:一、配管部分:(一)應為專用。但與室外…
第34條
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或第四款之場所,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外,其他場所應就下列二種消防栓選擇…
第35條
室內消防栓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箱身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
第36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第37條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一、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38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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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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