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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8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前項緊急電源在供第十二條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得使用具有相同效果之引擎動力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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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